宋加雨 男,汉族,1964年生。系北京市金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澳门科技大学法学硕士,中国刑警学院客座教授。
一 、工作简历
1)1986年8月-2001年在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专职审判长。自1988年-2000年,担任民商事综合业务指导组组长。
2)自1999年-2001年兼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培训中心教师,主讲民商法及司法实务,负责辖区内法官业务培训。
3)1999年考取律师资格,2001年辞职,嗣后在吉林(长春)兢诚律师事务所执业。
4)2004年初至今在北京市金桥律师事务所执业。
二、 研究成果
自1991年以来,先后有数十篇论文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有三篇论文在全国经济审判论文研讨会上获优秀论文。其中《浅谈企业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何种情况下作为诉讼当事人》在最高人民法院刊物发表,并被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编辑在《当代领导者管理艺术》一书出版。
1991年,全国人大修改《民事诉讼法》时,以及199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将该论文的大部分观点吸收进去,尤其1994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它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全然采纳了该论文的观点,为我国司法和立法做出了一定贡献。
自2002年以来,在担当企业法律顾问过程中,结合企业法人的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的调整,针对国有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以及在企业公司制改造、分立、兼并、出售、债权转股权等一系列改制活动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潜心研究,最近完成了长达八万字的论著《论企业法人逃废债务的法律规制》
三 、业务专长
1)在近20年的法律工作中,审理和处理了近2000件民商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总结了一些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可谓“诉讼专家”。
2)在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在巩固诉讼这一传统业务基础上,潜心研究并致力于非诉讼法律事务。主攻公司业务以及企业改制、金融信贷、知识产权保护和房地产法律事务。先后担任中国木材总公司、深圳市凯尔得集团公司、吉林省社会发展公司、吉林省琛通房地产公司、吉林白城通业集团公司、秦皇岛昌德木业有限公司等十余家法律顾问,为顾问单位出具百余份法律意见书和十余份尽职调查报告。 |